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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本身具备什么特点?与货物贸易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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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0-26 14:21作者: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来源:中国服务网

服务贸易因服务本身的复杂性及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但并不绝对。由于服务是无形的,国际服务贸易也就具有无形性。服务很难亲眼看见服务出口或进口,比如一个人跨国界探亲访友、发表演讲、修理机器,到外面见见世面、出席官方会议、提供咨询服务等。如果不做调查,边境人员无法知道是否是服务出口或服务进口。同理,贮存大量各种各样信息的电子信号,负责监管服务进口、出口的政府官员如果不能破译这些信号或读懂其内容,也就无法知道是否是服务出口或进口。但国际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并不绝对,因为有很多服务已经被物化,因而用这种物化的服务进行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可以被看见的,比如顾问报告或磁盘中的软件;有些服务是可以看见的,比如理发或戏剧,演唱会等。所以,一定要区分服务本身和服务加以表现的形式。比如,厨师的烹调行为是服务,但厨师使用的原料并不是服务,而是服务所借助的物质,烹调出来的菜也不是服务,而是服务成果,服务正是通过这种成果表现出来的。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中部分服务生产和消费是同时的。由于大部分服务不能储存,它要求服务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服务消费要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并要求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服务贸易如果要跨国界进行,则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商业存在。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自然涉及服务出口者或生产者在进口国国内的开业权问题,它又涉及劳动力移动、移民政策、投资限制等问题。因而,服务的使用价值不能脱离服务生产者和服务消费者而固定于某一耐久的商品中。比如开演唱会,在演唱会结束后,服务提供完毕,作为服务消费者的听众消费也完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服务或者说有些服务活动或劳动也可能体现在某一商品中,或者说可以和生产者、消费者。比如,演唱会可以通过录音机、录象机等将其录制成录音带或者是录象带进行保存,以便将来进行再次消费。对歌唱家、医生、律师等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完全与他们的生产活动相分离,也可以将其贮存起来,直到服务消费者需要时再向消费者提供。

第三,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具有不可运输性。与货物贸易不同,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具有不可运输性,正是因为这样,国际服务贸易进行时,总要求同时同地完成,并要求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相接触,即服务提供着和消费者在同一个场所相遇。比如,教育服务中教师和学生、医疗服务中的医生和病人,只有相遇在一起,服务才有可能成立。但服务的不可运输性也不绝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远程通讯系统的普遍利用,使教师和学生的远程教学、医生和病人的远程医疗诊断等同时异地服务提供了可能。

第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复杂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服务贸易交易标的物的多样性、无形性。国际服务贸易交易标的物并不是单纯的商品,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技术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内容之一,其交易标的物是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除此之外,很多服务贸易交易标的物更加难以商品贸易形式的标的物体现。如运输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这类服务贸易的交易标的物不能认为是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或飞机、轮船或火车、汽车;也不能认为交易标的物是旅游景点等。(2)国际服务贸易涉及法律的复杂性。货物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复杂得多。例如,技术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除了适用国内外的货物买卖法、合同法外,还要受各国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所管辖。如还要受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垄断法、公平贸易法、高技术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3)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呈现复杂性。货物贸易中,交易过程一旦结束,货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即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卖方无权支配和使用该货物。但一般而言,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原则上是一种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贸易。例如,技术贸易是技术许可方(服务出口者)在一定条件下将技术贸易的标的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技术接受方(服务进口者)使用,而没有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服务进口者。但由于服务贸易标的物又存在无形性特征,很多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很难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加以判定。例如国际旅游中,作为服务消费者的旅客所消费的服务是涉及旅游的各种服务内容,消费过程中实现和满足他的服务需求,但很难用一种物化的媒介物说明该服务进口者获得某种使用权或所有权。例如在国际咨询服务中,某工程设计公司为业主设计某建筑物,设计图纸可被视为是交易标的物。那么,工程设计完成后,设计者作为服务提供者以图纸形式将该图纸的使用权转移给服务进口者,作为服务进口者事实上拥有了该图纸的所有权。然而,服务提供者依自己的智慧事实上拥有对该图纸内涵的所有权。更明显的是,医生服务、律师服务、歌唱家服务中呈现出复杂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4)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作价原则较复杂。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的作价原则通常是货物生产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构成,而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作价通常是受服务交换过程的实现可能对服务进口者的潜在经济利益而决定的,受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成本影响要小一些。例如技术贸易接受方通常采用一种利润分成的原则作为技术贸易标的的作价原则,即技术接受方在使用该技术后的经济效益越高、利润大、技术使用费(价格)也高,反之则较小。国际服务贸易中也存在着不受经济利益影响的作价。例如,国际旅游和娱乐服务,对服务消费者并不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5)国际服务贸易双方当事人关系复杂。例如在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合同的履约期限通常比较长,有的国家规定为5-7年,有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高达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在技术许可和使用技术方面,构成长期的技术合作和技术限制、反限制关系;货物贸易中,合同履约期一般较短,双方当事人不存在限制与反限制的关系。但是,有的国际服务贸易形式表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存在比较简单的情况。例如在咨询服务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与货物贸易一样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