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定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是哪些,分别是如何定义的?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7-10-25 14:21来源:中国服务网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分别为: (1)跨境交付,即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的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其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的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服务的交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或其他计算机媒体的联接、电视,或是通过邮件或信使方式发送文件、软盘、磁带等等。这种模式的服务贸易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即交付产品时,消费者和供应商依然留在各自领土上。除了我们提到的上述服务外,货物贸易的运输服务、函授课程和远距离诊断等服务都是跨境提供的实例。 (2)境外消费,即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旅游消费是境外消费的典型实例,例如旅游过程中参观博物馆、看戏等。世贸组织一成员的居民在境外接受医疗服务、在境外学习语言课程等也都可以视为境外消费。诸如境外船只维修这样一些更特殊的活动也被视为境外消费,因为只有消费者的资产迁往或位于境外才可获得这样的服务。 (3)设立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例如,外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外资学校提供的课程以及外国银行的一个国内分行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都是通过商业存在供应服务的实例。这种模式承认:对于服务来说,由于要确保在服务的生产、交付以及交付之后的各个阶段与处于其本土上的消费者保持密切联系,境外商业存在的设立是必要的。随着跨国投资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即外国附属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贸易越来越重要,从全球投资角度来看,服务业也国际投资流动的最大收益行业。 (4)自然人流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存在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涉及到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例如,我们请一个国外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前来作财务咨询以及进行讲学,这可以被看作“自然人的流动”,但如果该所来中国开设了一家分支机构,那么这就是“商业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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