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规范化发展步入新时代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8-12-04 11:12来源:国际商报 作为新兴的商业领域,跨境电商在快速发展中不断爆出风险点。为强化行业监管,自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将正式生效实施。同时,海关总署2018年第165号公告的数据监管新规以及与之配套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以下简称《获取方案》)也将同步实施。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无疑为跨境电商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强大助力。 海关总署2018年第165号公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等相关支付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获取方案》则对网络通道、开放数据接口、原始数据的安全要求、接口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监管新动向 新的监管要求会对现有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团队认为,针对跨境电商数据的监管新规将使海关监管更为积极主动,使交易穿行测试和交叉验证成为可能,将有效提高监管实效。 在第165号公告中,海关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数据获取将由现行监管模式中要求企业履行“传输”义务,转为要求企业开放数据供海关实时验核。“从过去被动依赖企业报送数据到海关主动抓取数据,这代表着海关在能够取得更为有效可靠的数据来源的前提下,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也将更为积极主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宁宣凤介绍,以往海关监管的跨境电商进口清单核放数据中,由于进口人为自然人、每批货物金额小、货物较为分散,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难度较大,对于货物最终的流向控制也困难重重。在新模式下,海关可以主动抓取交易平台的相关交易信息,并基于各交易平台和经营企业的数据动态分析发现订单交易、资金支付中的异常点,提高稽查效率。比如同一收发货地址被不同人员用于大量收发跨境电商零售货物,且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经核查不存在任何关联性的;又如同一身份信息被同时用于多处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货物,且相关联系方式不匹配的;或是被当事人举报非本人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货物订单等。《获取方案》规定,海关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抓取的信息包括交易发起的原始请求、支付企业的原始响应、可在央行认可机构验证的交易流水号、对应的验核机构等贯穿整个交易链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作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完整性和可用性,为海关的数据抓取提供保障。”宁宣凤指出,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的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虽然第165号公告和《获取方案》所要求的数据提供方仅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但有了支付的发起端和终结端数据以及可进行支付数据验核的验核机构信息,海关在最为关键的支付多重交叉验证上获得了有力抓手,能够基于相关数据构建一个完整的交易链结构,并通过数据穿行测试和交叉验证发现每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业务新模式 《电子商务法》和海关监管新规将在明年落地,面对新的监管环境和要求,跨境电商企业该进行哪些调整和准备?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团队认为,企业应加强合规意识,重视对交易数据的保存和管理。 长期以来,跨境电商领域一直存在“刷单”“引流”等行业乱象,这些行为大多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要求,有些甚至可能涉嫌走私犯罪。随着监管新规的落地,海关对于跨境电商业务的监管力度将大大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应基于新的监管要求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梳理,排查风险点,对发现的问题可积极向海关汇报进行主动披露,降低合规风险。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跨境电商的交易数据将是今后海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注重点。妥善保存数据,不但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企业应基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要求,设立专门部门,并建立数据搜集、保存、提供的内部流程,将交易数据管理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中之重。 此外,交易数据的本地化储存也是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在日常业务中涉及体量较大的个人(敏感)信息,相关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并被要求履行个人数据本地化的义务。同时,第165号公告和《获取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数据本地化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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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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